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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误入歧途 法援挽救重回校园的案例「拒绝法律援助」

案 由:抢劫

指派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静

案情简介:受援人彭某系北辰区某中学初三在读学生。2015年12月,彭某伙同孔某、李某、王某,经预谋后,由彭某、李某将被害人付某强行带至天津市红桥区某小区内,使用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经同案人王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路某,并将犯罪所得均分。2016年1月,彭某在父母陪同下至公安北辰分局投案自首,同月,彭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5月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6年5月23日北辰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李静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李律师第一时间与彭某取得联系,依法进行会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彭某在父母陪同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为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李律师需向彭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但在交谈过程中,李律师发现彭某情绪极为紧张,在叙述案件情况时避重就轻,并没有完全如实陈述。

面对彭某焦虑的状态,李律师及时调整谈话思路,转而与其谈起了日常生活、学习、兴趣爱好等较为轻松的话题。随着交谈的深入,彭某的情绪发生了明显转变,由焦躁不安渐渐平静下来。李律师在交流中得知,彭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其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二老年迈多病,对他的管教也是力不从心,加上成绩欠佳,彭某对学习失去了信心,从初二开始便经常逃课。逃课期间,彭某到台球厅、网吧消磨时间,就是在这些地方结识了社会无业青年李某、王某等人,在与这些人的交往中,彭某不仅越发散漫无心学业,还逐渐染上了抽烟、喝酒的恶习。由于没有收入来源,自己的零花钱又不能满足吃喝玩乐的需要,于是,彭某与同案的李某、王某等人商议,走上了“来钱快”的抢劫路。

听过彭某的叙述后,李律师认为年幼无知、家庭教育缺失及社会不良青年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导致其误入歧途。考虑到彭某仍是在校学生,为更好的帮助他重塑自我,长远发展,李律师决定从多角度进行辩护,尽力争取不获诉的圆满结果。

为此,李律师多次查阅案卷、走访彭某所在学校老师,了解到彭某在校期间没有其他违纪行为,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同时,李律师又与彭某父母进行了几次长时间的沟通,为他们讲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对彭某个人发展的影响。听过李律师的分析后,彭某父母表示以后会加强对彭某的教育和引导,使其感受到家庭的关爱,并表示愿意退赔损失,希望得到受害人谅解。

最终,在李律师及办案机关的积极协调下,彭某向被害人退赔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由被害人亲笔为其写下谅解书。综合案件情况及彭某的一贯表现,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彭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从彭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等多个角度为其进行辩护,并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结果: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经核实案件证据、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彭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并审查承办律师辩护意见后,认为彭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基于彭某有悔罪表现,并且有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对彭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现彭某已顺利重回校园生活,鉴于其仍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彭某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法治教育,待考验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不良诱惑滋生,未成年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多种类型。许多未成年人与本案中彭某情况相似,由于缺少家庭关爱,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逐步染上恶习,加之自身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最终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中,援助律师既专注于案件法律问题的剖析,又关注未成年人心理上的帮扶,综合考虑,从有利于彭某个人长远发展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使其重回校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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